
可以不做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10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进而影响判决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了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一般会责令原告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会要求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不做财产保全担保:
## 规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下列情形除外:
依法享有诉讼费缓、减、免权的; 提供保全担保确有困难,由其说明理由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为保全被侵权人的正当权益所必要的; 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先提供担保的异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但下列情形除外:
执行申请人依法享有诉讼费缓、减、免权的; 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由其说明理由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为执行被侵权人的正当权益所必要的; li>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具体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具体情形可以不做财产保全担保:
原告是人民法院认定的困难诉讼主体,如低保户、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等; 原告确实无力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且向法院说明了具体情况和困难原因,经法院审查认可的;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权益,如防止侵权人转移或毁损侵权财产;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防止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不需提供担保的情形,如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程序当事人申请免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方式,也可以在口头申请时向法官提出。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符合免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例如,提供低保户证明、残疾人证、困难证明等。
法院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免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法院会裁定不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当在裁定中阐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上诉。
## 注意要点虽然法律规定了免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但法院在实践中审慎对待,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原告申请免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符合条件,并做好法院不裁定免除担保的心理准备。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