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时间:2024-07-10
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顺利实现。执行措施的采取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之一的可能,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销毁物品等。 被执行人未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情况。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 li>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价值和保全方式。法官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准许保全,并指定执行员实施保全措施。裁定不准许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这是最常见的保全措施,法院将向金融机构发出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指令,禁止被执行人支取或转账存款。 查封动产:法院将派执行员将被执行人的动产(如汽车、家具、电器等)扣押保管,禁止被执行人使用、转移或处分。 查封不动产:法院将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的登记权,禁止被执行人买卖、抵押或处分不动产。 扣留提取股权、债券: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的公司发指令,扣留被执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债券,将其提取交由法院保管。 禁止转让股权: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的股东名册管理机构发指令,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禁止合作社成员出资: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属的合作社发指令,禁止被执行人向合作社出资或转让出资。裁定准许保全后,法院将指定执行员负责执行保全措施。执行员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及时执行,并制作执行笔录。对于被查封的不动产和动产,执行员应当在现场粘贴封条,并由现场两名证人签字确认。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裁定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直至强制执行。
保全措施的效力自执行之日起生效。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可以申请续保。保全措施的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 measures,且法院认为不影响执行的。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执行员执行保全措施时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在6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
保全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保全措施,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同时,执行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确保执行程序合法规范。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