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用交了什么时候执行
时间:2024-07-08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 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 禁止处分股权 限制出境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预交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包括:执行保全措施的费用、保全财产的费用、提存保管保全财产的费用以及评估拍卖保全财产的费用等。
财产保全费用由被保全财产的价额或者据以计算保全费用的其他标的额标准的百分比计算确定。具体的な实施为:
动产保全费:按被保全动产价额的1%交纳 不动产保全费:按被保全不动产估价的1%交纳 冻结股权保全费:按被冻结股权价值的0.5%交纳 其他保全措施的费用:按照上述标准参照计算交纳申请人预交的财产保全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保全费用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人逾期不补交保全费用的,执行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费用应当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预交。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情况紧急的,可以裁定先行保全,责令申请人在确定的期限内补交保全费用。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补交保全费用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预交财产保全费用。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情况紧急的,可以裁定先行保全,责令申请人在确定的期限内补交保全费用。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补交保全费用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用一般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预交。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先行保全,但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保全费用,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终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费用退还给申请人: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庭外和解的 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执行法院终结本执行程序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除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恶意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财产保全费用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恶意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要求支付货款。杨某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李某名下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准许采取查封、扣押李某名下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要求杨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预交财产保全费用。
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财产保全费用。法院遂裁定解除对李某名下房产的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措施。
评析
本案中,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财产保全费用,是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正确的。
财产保全费用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预交的费用,用于支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财产和提存保管保全财产等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一般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预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保全,但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措施终结后,在规定的情形下,执行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费用退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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