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以后怎么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控制在法院的监督之下,以保障执行标的的实现。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应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人在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性或该财产为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有财产保全的资格 是否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有无担保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
冻结存款、划拨资金 扣押、查封、扣留物品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指定财产管理人冻结存款是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暂时性冻结,禁止被执行人从该账户中提取资金。划拨资金是指将冻结的资金直接划入法院指定的账户,由法院统一管理。
扣押是指对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时性扣留,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使用该物品。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暂时性限制,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扣留是指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书证等物品进行暂时性留置,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灭失该物品。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是指法院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例如禁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变更住所、离开指定区域等。
指定财产管理人是指法院指定一名具有专业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进行管理,保障财产价值不致灭失或减少。
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诉讼案件审理终结之日或者仲裁裁决做出之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保全措施的时限。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裁定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人不履行提供担保义务或担保不当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提供保证人、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经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的有关单位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被执行人超出诉讼标的范围的财产权益。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恶意提供担保,或者在裁定撤销、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后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保障执行标的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在立案后,应及时根据自身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适用性和可行性,谨慎选择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方式,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担保。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