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其他法院保全的财产执行
时间:2024-07-0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执行其他法院保全的财产,适用本章规定。其他法院保全的财产,是指在同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已经由其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现有法院拟对该财产执行的。此时,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的规定进行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通知书》和《法律文书副本》,并附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申请书中应说明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保全法院、执行标的、执行内容等。
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立案。同时,书面通知保全法院执行该财产,查询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记录查询结果。
保全法院接到执行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协助查询和清理其保全措施,为执行法院的执行创造条件。执行法院经过查询核对后,直接对被执行人依法实施执行,不存在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保全效力异议、对执行标的异议等情况。对此,执行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执行法院应对保全法院出具的保全裁定进行审查。若发现保全程序违法或保全措施已失效等情形,执行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执行措施。
对执行标的范围、数额有异议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查询、调查,以确定执行标的范围、数额。
对其他法院保全的财产执行,执行法院与保全法院之间存在密切的协调配合关系:
对于已保全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优先对该财产执行。但若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具有优先顺序,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执行依据的先后顺序执行。
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虽然超过保全标的范围,但并不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未解除前,查封的财产仍为保全的财产,有权请求执行法院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法院撤销保全措施后,已查封的财产仍由执行法院执行。但保全措施的撤销,并不影响已实施的查封措施。查封的财产仍处于被查封状态,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对其他法院保全的财产执行,执行法院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应及时向保全法院查询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避免重复执行,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应充分考虑保全效力,避免因执行对保全措施造成影响,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执行法院与保全法院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