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江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6-29
财产保全担保是丽江市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的行为,维护债权人胜诉后合法权益实现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本文将深入阐述丽江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流程、担保方式、责任承担等专业内容,为债权人提供实用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可以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丽江财产保全担保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行为的;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逃避执行的; 被执行人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可能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 生效法律文书 担保凭证 其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的,立即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裁定驳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丽江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担保:由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书,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担保:由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物,由担保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押担保:由被执行人提供质物,由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冻结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担保:由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以确保执行债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债权人的申请,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
担保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人、质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被执行人对因其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所造成的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权人因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财产保全担保是丽江市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债权人充分利用这项法律制度,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执行,保障债权的实现。本文详细介绍了丽江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流程、担保方式、责任承担等专业内容,为债权人提供了实务指导。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债权人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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