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保全范围内的财产
时间:2024-06-19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为了防止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控制,限制其对财产的处分,以保障税款的征收,这就是税收保全措施。那么,哪些财产属于税收保全的范围内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房屋、土地; 其他税收保全措施。由此可见,税收保全的财产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财产,包括:
商品、货物:如企业的库存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等。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如机床、车辆、船舶等。 其他动产:如家具、电器、办公用品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财产,包括:
房屋:如住宅、厂房、仓库等。 土地:如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资金是指可以用于支付的货币资金,包括:
银行存款: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外币存款等。 其他资金:如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包括:
专利权:指一项发明创造依法获得的权利。 商标权:指生产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依法获得的权利。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纳税人应纳税款相当,不得超过应纳税款的数额。 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价值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对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不在税收保全的范围内:
纳税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纳税人维持生产经营必需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纳税义务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税收保全:
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提供了纳税担保的。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