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规定22条释义
时间:2024-0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诉讼权利的保障”中,第101条至第108条对财产保全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08条作为总括性条款,规定了其他法律对财产保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其他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制度作出特别规定预留了空间,也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编“诉讼权利的保障” 第七章“财产保全”中,对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和审查、措施、担保、解除和执行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共计22条,即第538条至第559条。本文将对这22条规定进行逐条释义。
第538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本条是关于财产保全范围的规定,包括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两个方面。
1. 主体范围:
本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这意味着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证明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 客体范围:
本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这意味着财产保全的客体范围应当与案件争议的标的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关联性,不能超出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539条 保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封、冻结;(二)扣押;(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条列举了三种财产保全措施,即查封、冻结、扣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财产形式和保全方式,法律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第540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当事人如果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当将保全申请书副本和担保情况告知被申请人。
本条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形式要件和程序性要求。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第541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申请提供担保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没有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的期限。对于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没有提供担保的申请,应当驳回。
第542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发送电子裁定书。接收金融机构收到电子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并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回执。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本条对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
第543条 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应当作出清单,由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财产保全的期间,不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财产保全期间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544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本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545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条规定了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第546条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案件的处理,不收费。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547条 财产保全适用本解释执行案件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参照适用条款。
第548条 担保人是指提供担保的人。担保人提供担保,应当签署担保书,写明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期间等内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并应当提供保证合同和保证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条规定了担保人的定义,以及提供担保的形式要件。
第549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更换或者补充提供担保,逾期不更换或者补充提供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价值不足的;(三)不能实现担保目的的。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的审查标准,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处理方式。
第550条 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担保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为保证担保财产的价值,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作为担保。案外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的保管义务,以及担保财产价值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第5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申请的;(三)本案诉讼终结的;(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本条列举了四种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第552条 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申请书。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财产保全。
本条规定了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性要求。
第553条 诉讼终结后,财产保全在财产权利归属判决、调解书、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自动解除。申请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财产保全自动解除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司法机关继续保管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诉讼终结后财产保全的解除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继续执行的程序性要求。
第554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在解除冻结的同时,通知金融机构。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告知义务。
第55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