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物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4-06-19
财产保全担保物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在诉讼期间受到损害而向法院提供的财产。它是保障财产保全措施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担保物可以是下列财产:
现金 银行存款凭证 国债 有价证券 房屋 土地 其他有价物品上述担保物应当能依法处分,并且价值足以保证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的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由第三人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抵押: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向法院出具抵押凭证,保证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质押:以自己的动产作质押,交付给法院保管,保证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冻结:法院直接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或者债权,以保证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同的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信用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保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材料,证明其具备担保资格。
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的价值相适应。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标的物价值的20%。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降低或者提高担保金额。
为了保证财产保全担保措施的顺利执行,法院在收到担保后,应当对担保物进行查封。查封是指法院对担保物进行登记或者封存,禁止担保人擅自处分担保物。
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担保物进行处置。处置的方式根据担保物的类型而定。
现金和银行存款凭证,法院可以直接扣划。 国债和有价证券,法院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出售。 房屋和土地,法院可以拍卖。 其他有价物品,法院可以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处置担保物的所得价款,由法院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申请保全的费用 支付被申请人的债务 退还担保物剩余价款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 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期限届满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毁损担保解除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
财产保全担保物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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