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期间追加担保
时间:2024-06-17
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难免会产生经济纠纷。为了避免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正式审理前,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未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担保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财产保全期间追加担保,则是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期间追加担保的相关问题。
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指保证人与申请人约定,当申请人败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定金: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形式:例如,以银行保函、保险单等形式提供担保。在财产保全期间,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
原担保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例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财产被查封、冻结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等。 原担保的效力发生灭失或效力不足。例如,作为担保物的房屋因不可抗力因素灭失,或者保证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导致保证责任无法实现等。 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要求的情形。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提供担保。法院在认为需要追加担保时,会向申请人发出追加担保通知书,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追加担保手续。具体的程序如下:
法院发出追加担保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追加担保的理由、金额、期限以及逾期未提供的法律后果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追加担保。申请人可以选择原担保方式进行追加,也可以选择其他担保方式。 法院对担保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则作出准许追加担保的裁定;如果法院认为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作出不予追加担保的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追加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或追加担保,其之前申请的财产保全将会失效,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置被保全的财产。这将对申请人后续维权带来极大的风险。
财产保全期间追加担保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足额提供担保。在收到法院追加担保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避免因未及时追加担保而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