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诉后退还财产保全费用吗
时间:2024-06-16
导语: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措施,须提交申请,经审查后,法院才会裁定。撤诉后,保全的财产需要解除保全,那么撤诉后退还财产保全费用吗?
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执行费; 评估、保管、变卖财产的费用; 执行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原告撤诉后,在判决前,人民法院终止诉讼,解除保全措施。因此,撤诉后,原本被保全的财产需要解除保全,相关财产保全费用不再产生。
退还财产保全费用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原告撤诉前,法院尚未执行保全措施,则不存在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也不存在退还费用。但申请保全时已缴纳的保全申请费,原告有权申请退回。
如果原告撤诉前,法院已执行保全措施,则产生了实际费用。对于退还费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部分观点认为不予退还这一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无论是否撤诉,都与当事人的行为无关,且执行人员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应自行承担,法院不予退还。
(2)部分观点认为应予退还这一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采取的措施,撤诉后,诉讼请求不成立,保全措施也失去其必要性。原告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应承担保全措施产生的费用,因此已发生的费用应予退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撤诉后财产保全费用的退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不予退还: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维护诉讼秩序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保全费用的支出是履行程序所需,与原告撤诉无关,原告不享有退还的权利。 部分退还:法院区分保全财产的类型,对于部分不宜解除或返还的财产,如变卖的财产、扣押的物品等,已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于能够解除或返还的财产,如查封的房产,则酌情退还部分费用。 全部退还: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原告撤诉后,诉讼目的已不能实现,保全措施失去必要性,原告有权要求退还已发生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是否退还财产保全费用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原告撤诉的原因;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和程度; 财产保全费用产生的实际情况; 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为了避免撤诉后与财产保全费用产生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慎重考虑是否确有必要。如果确实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范围内和期限内注意及时撤回申请,以减少保全费用的产生。同时,对于已产生的费用,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当地法院对撤诉后财产保全费用的退还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提出退还申请。
撤诉后退还财产保全费用的问题涉及到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诉讼目的的实现与否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以便妥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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