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6-09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在海宁,诉中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担保、冻结和查封等。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行为的;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超过1个月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的; 执行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在海宁,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中。对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案件,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酌情采取其他方式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及审查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保全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以及担保人基本情况等信息。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上述适用条件。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担保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法院审查无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担保裁定。裁定书应当注明担保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间、担保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及方式
海宁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书面担保:由担保人出具书面担保文件,承诺在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后,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担保:由担保人投保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并以该保险单作为担保。书面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
申请人自行担保:由申请人自负保证责任。 申请人委托他人担保:由申请人委托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担保。 第三方担保:由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保险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
法院指定担保公司承保:由法院指定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被执行人承保财产保全保证保险。 申请人自行投保:由申请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四、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可以依法解除。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主要包括:
执行机关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应当由法院依法裁定。解除裁定生效后,有关担保措施即行解除。
五、附则
对于海宁市人民法院在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方面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海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原法院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做出裁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以海宁市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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