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矿权能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08
采矿权是国家授予的特定主体在特定矿区内勘查、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财产权:采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 专有权:采矿权赋予持有人对特定矿区的独占开采权,排斥他人开采。 时效权:采矿权具有有效期限,一般为20年,有效期结束后可以申请续期。 行政许可权:取得采矿权需要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权的范畴。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或执行判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转移、变卖或毁损,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查封是指法院禁止他人处分或转移其名下财产;扣押是指法院暂扣被申请人的动产;冻结是指法院禁止金融机构转账或处分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其他资金。
对于采矿权能否财产保全的问题,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采矿权是行政许可权,不属于民事财产权,因此不能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肯定观点:认为采矿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因此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将采矿权纳入了财产保全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了采矿权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在具体实践中,采矿权财产保全的范围仍存在一些争议:
采矿权证:一般认为,采矿权证是证明采矿权人享有采矿权的凭证,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进行查封或冻结。 采矿权附着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附着于土地之上,因此可以将采矿权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进行查封或冻结。 采矿权所形成的股权:如果采矿权人以采矿权出资成立公司,形成股权,该股权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进行冻结。 采矿权所产生的收益权: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所产生的收益权,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进行冻结。需要注意的是,采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财产保全的范围和程序与一般的财产保全有所不同。在进行采矿权财产保全时,应考虑到其法律性质和特殊性,慎重执行.
申请采矿权财产保全的程序与一般的财产保全程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采矿权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或执行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一定情况下需要解除。解除采矿权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诉讼程序已经结案或撤诉,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不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执行。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金额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执行。 其他法定解除情况:法律规定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况。在进行采矿权财产保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证明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债权和采矿权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 保全方式适当: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方式,避免对采矿权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及时解除保全:诉讼程序结束后或不符合保全条件时,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保障:采矿权是行政许可权,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避免对采矿权的合法使用造成影响。采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可以纳入财产保全的范围。采矿权财产保全的范围、程序和注意事项都应结合采矿权的法律性质和特殊性来考虑。在进行采矿权财产保全时,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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