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4-06-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现申请人针对(法院名称)于(日期)对(当事人姓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如下撤销复议申请书,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保全措施。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被申请人:**
名称:人民法院 地址:1. 原诉讼及保全措施
(简述原诉讼的事实和经过,以及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概况,包括保全措施的内容、范围、时间等)
2. 财产保全措施不当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理由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审理查明, 申请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无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 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 申请人受到严重损害
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声誉和财务状况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申请人无法正常获取资金,导致业务发展受阻,并可能导致合同违约、员工失业等严重后果。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原诉讼起诉状、答辩状 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财务报表 营业执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
撤销人民法院于(日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驳回原告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
(文件名称) (文件名称) (文件名称)申请人签名:
日期: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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