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员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5
仲裁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73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执行仲裁裁决,且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形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是案件的申请人,即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的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执行仲裁裁决。 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协议或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 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执行仲裁裁决的证据。 表明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陈述和证据。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庭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仲裁庭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传唤当事人到场听证。 听证会上,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仲裁庭听取各方意见。 仲裁庭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的执行
仲裁裁定批准财产保全后,由仲裁庭委托有关单位执行。执行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不动产。 扣押动产。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符合保全条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被申请人提供了可靠的担保。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案件经仲裁庭裁决或调解结案。注意事项
仲裁员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的要求:证据要充分、真实,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逃避执行仲裁裁决的可能。 申请的时限: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全必要性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庭可不予受理。 担保的要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自愿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仲裁庭可以酌情缩短财产保全期限。 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应当限于与案件标的等值的财产。超过部分,仲裁庭应当解除保全。 解除保全的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及时履行支付担保费的义务。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仲裁员在仲裁实践中要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财产保全,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