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5
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诉讼标的物的实现和裁判的执行,依申请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控制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包括:
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对判决确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对依法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担保的财产被转让或有其他变更,致使担保权不能实现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足以执行的民事权利,且已经或即将受到损害,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担保形态,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财产的种类、价值等情况来综合确定。常见的财产保全保证形式有:
银行保证; 保险保证; 诉讼保全担保公司保函; 第三方自然人保证; 财产抵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以及担保的措施。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书同时提交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对于需要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保全申请人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并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下列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禁止处分; 限制高消费; 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保全标的的性质,做出保全裁定。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其诉讼标的的范围相当,实现保全的目的即可,不宜为过度的财产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
对已发行的债券,债券持有人请求诉前财产保全; 债务人在被执行时已丧失偿债能力,或未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履行债务,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对国外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执行员的申请,准予保全;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人未按本法规定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裁定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申请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保全,但是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有违法行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申请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逃避执行行为,确保诉讼标的物的实现和裁判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措施,既要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滥用保全手段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别情形下,无担保也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积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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