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例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6-04
一、案件概况 本院受理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张某甲盗窃案。经审查,被告人张某甲在2023年2月10日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20万元。目前,被告人张某甲已被羁押。因本案需要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财产进行保全,故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二、保全面积
现金及其等价物:人民币20万元 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5万元 房屋一套(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某某栋某某号) 车辆一辆(品牌:宝马,车牌号:粤B12345)三、保全期限及方式 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保全本案涉及的被告人张某甲的全部财产,并冻结其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四、保全理由
本案证据充分,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为保证被害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人张某甲将涉案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变现,造成被害人损失。五、责令执行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六、救济途径
本裁定书送达后,被告人张某甲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查。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裁定书自动生效。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承办法官:李法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