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调解时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3
诉前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快速、简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受诉讼后,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必要时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调解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有合法占有权;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对不能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诉前调解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立案:向行政机关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审查: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保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采取相应保全措施。诉前调解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有其他足以保障被申请人债权实现的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对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诉前调解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及早申请:越早申请财产保全,越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慎重决定:申请财产保全会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一定限制,因此应当慎重决定是否申请。 配合行政机关: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 及时申请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有其他足以保障申请人债权实现的方式,应当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调解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救济手段,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证据,并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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