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时间:2024-06-03
证据保全,是指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与诉讼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先行固定、收集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证据不灭失、不灭失证据效力,为诉讼顺利进行和正确裁判提供保障。那么,证据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时,可以根据需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保全都需要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
申请有证据证明保全证据的必要性,且不提供担保不影响证据保全的目的的; 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申请人是国家机关申请保全行政机关所制作或者管理的证据的; 申请人是申请保全本人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的; 申请人是申请保全与党和国家秘密相关的证据的; 其他依法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当需要提供担保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金钱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 保函担保。 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证据保全费用的预估数额。
如果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不履行保全义务,或者因提供担保而恶意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没收担保,并对当事人罚款、拘留。此外,当事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担保:
证据保全完毕的; 撤销证据保全裁定的; 证据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当事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担保不会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证据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是,如果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证据保全与案件审理无关,或者明显错误的,法院应当返还担保。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不一定都需要提供担保。当有必要提供担保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且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会在证据保全结束后或者其他特定情形下解除。证据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有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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