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应该怎样提出
时间:2024-06-03
财产保全是根据诉讼请求,对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 保全的请求以及保全标的 - 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 提供担保的意向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
- 金钱担保 - 有价证券担保 - 银行保函担保 - 保险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 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价值是否与诉争标的相匹配 - 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保全的标的 - 保全的方式和期限 -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金额法院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执行保全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财产 - 冻结被保全的银行存款 - 限制被保全的财产转移或处分《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不予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对其应当受到的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借款人怠于申请保全措施的,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担保物价值明显低于借款数额或者担保物存在瑕疵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审查作出裁定。保全金额超出的,不予受理。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重要的保全措施,对于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作出决定。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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