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财产保全有什么要求
时间:2024-06-03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具体要求如下:
夫妻财产保全是指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经济行为可能损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时,由配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法律措施,防止或制止损害后果的发生,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情形,或者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情形即将发生,可能会导致诉讼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判决不能执行的;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因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职业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职业等; 需要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条件的证据; 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证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出售、处分财产等。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的; 申请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保全期间,因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因对另一方有重大过失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遭受损害的,应对共同财产的减少部分负赔偿责任。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明确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婚后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增值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毀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方式、解除以及责任等均有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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