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否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
时间:2024-06-03
前言
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能否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股东财产权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权人。本文将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分析,探讨可否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
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超过其债权的数额。保全措施采取后,有关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排除股东财产权人账户的保全。因此,从法律上看,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并非绝对禁止。
实务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财产权人账户能否保全,各法院的判例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股东的财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而己方债权人债权大于或等于股东财产权的,可依法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有的法院认为,股东财产权是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对剩余财产享有一定份额的权利,不属于债权,因此不得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
学界观点
学界对此问题也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财产权是一种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在于,股东对清算后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分配的权利,因此可以保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东财产权不是债权,而是一种股权,公司破产后,股东的财产权随公司清算而消灭,不能保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股权、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发行人、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发行人、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表明,司法机关倾向于支持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
保全条件
虽然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但司法实践中保全的条件十分严格,一般要求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必须是已认定债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债权大于或等于股东财产权; 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保全措施不损害公司继续经营或清算。执行方式
对股东财产权人账户的执行,一般采取冻结方式,即由司法机关通知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冻结股东财产权人账户内的资金,禁止账户持有人转账、提取或质押。
争议焦点
对于可否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争议的焦点在于股东财产权的性质。如果认为股东财产权是债权,那么可以保全;如果认为是股权,则不能保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股东财产权的性质时,往往根据破产程序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结语
综上所述,能否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根据法律规定、实务做法、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财产权人账户的保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一般仅在申请人满足上述条件时予以支持。因此,债权人在申请保全股东财产权人账户时,应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保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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