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法官亲自去银行吗
时间:2024-06-02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销毁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而采取的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官是否需要亲自到银行取钱,一直是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发送冻结通知书到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应当在冻结通知书上载明冻结期限、金额、冻结账户名称和账号、查封保全的案由等事项。
人民法院冻结存款、汇款的,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冻结通知书之日起停止支付,并应当将冻结数额内的存款、汇款转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中。”
实践中处理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法官是否需要亲自到银行取钱,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1. 无争议的情形
如果被申请人自愿配合,不存在争议的情形下,财产保全法官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发送冻结通知书到被执行人账户所开立的银行,要求银行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银行收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停止支付,并将冻结数额内的存款转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中。
2. 存在争议的情形
如果被申请人不配合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形,财产保全法官需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到银行取钱。具体程序如下:
(1)财产保全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财产保全法官将强制执行。
(2)财产保全法官持《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银行,会同银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账户所开立的相应柜台,出示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执行。
(3)银行工作人员核对《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后,如果符合执行条件,将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转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中。
(4)财产保全法官应当当场起草《执行笔录》,记录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并由银行工作人员和财产保全法官双方签字确认。
注意要点
财产保全法官到银行取钱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必须持有《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材料。 2. 必须会同银行工作人员共同执行。 3. 必须填写《执行笔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应当文明执法,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语
财产保全法官是否需要亲自到银行取钱,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被申请人自愿配合,不存在争议,则可以不亲自到银行取钱。如果存在争议,财产保全法官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会同银行工作人员到银行取钱。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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