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增加申请书
时间:2024-06-01
**简介**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增加申请书是指在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因新发现的证据或事实,认为原保全的财产不足以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保全财产范围的申请书。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增加申请书适用于以下情形:
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 原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 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增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原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或者发现了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该保全措施尚未解除。**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增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增加申请书。 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借条、合同等。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或原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或发现了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原财产保全裁定的副本。**申请书内容**
财产保全增加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诉讼请求,即申请增加保全的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和价值。 事实和理由,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或原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或发现了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具体说明和证据。 申请人签名和日期。**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增加,应当向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法院。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增加保全财产的范围。
**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增加申请的裁判文书包括以下两种:
裁定书:法院对财产保全增加申请予以准许,在原保全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保全范围的法律文书。 驳回裁定书:法院对财产保全增加申请不予准许的法律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第九十二条:保全的财产,应当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相当。债权的数额不明确的,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数额。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申请的保全措施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增加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增加应当在原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 提供充足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或原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或发现了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注意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人应当根据被保全的债权数额,合理确定保全财产的价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承担保全费用。申请人应对财产保全的费用承担责任,包括保全财产的保管、维护、变价等费用。 注意保全措施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及时对保全措施进行执行,避免因保全措施不能有效执行而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