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房屋可以作为保全财产吗
时间:2024-05-30
在建设工程中,在建房屋作为一项重要资产,经常会被债权人要求作为保全财产。那么,在建房屋能否作为保全财产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被保全?如何进行保全?本文将对此展开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在建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原则上可以被作为保全财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建房屋尚未竣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保全财产:
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 li>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许可证》的;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尚未竣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可以对在建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在建房屋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侵权纠纷,一方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在建房屋以保障其经济损失赔偿的; li>当事人之间发生债务纠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保全在建房屋以强制执行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获取在建房屋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申请保全在建房屋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对在建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
查封:人民法院对在建房屋进行查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使用和收益在建房屋。 扣押:人民法院将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在建房屋扣押至指定地点,禁止任何人处分、使用和收益。 冻结:人民法院对在建房屋项目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禁止相关单位和个人划转账户中资金。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单独采取一种保全方式,也可以同时采取多种保全方式,以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房屋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保全通知书,通知被保全的在建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机关执行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在建房屋或其银行账户。在建房屋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必要性已不存在的; li>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人民法院撤销或裁定不准许在建房屋保全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解除保全通知书,解除对在建房屋或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在建房屋是否可作为保全财产,需要根据其法律状态和具体纠纷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保全条件的在建房屋,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予以保全。在建房屋保全的程序和解除情形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秩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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