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5-29
民事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提起前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转移、毁损、隐匿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具有一定证据证明的民事争议; 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等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有此类情形的可能;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已支付相应金额(不包括诉讼费)作为保全担保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等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有此类情形的可能的证据; 已支付保全担保金的凭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申请的,应当由本人提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提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首页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列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等; 简要描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包括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陈述被申请人具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等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有此类情形的可能,并提供相关证据; 说明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提供相关证据; 注明已支付的保全担保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并附保全担保金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在审查时,主要考察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如果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缴纳保全担保金。
诉前财产保全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需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认为冻结、查封、禁止出境的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执行之日起有效期为30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诉讼仲裁终结的,保全措施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诉前保全裁定的,或者未能在起诉或者仲裁前15日内向人民法院缴纳保全担保金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民事争议的存在、被申请人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可能以及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避免拖延时间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及时执行; 根据申请材料的类型,选择合理的保全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按时补交保全担保金,以免影响保全措施的执行; 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探讨解决争议的途径,避免矛盾扩大。总之,民事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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