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9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转移、毁损、灭失或被他人侵害,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1.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2. 利害关系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执行债务人等;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毁损、灭失或隐藏财产。
-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产状况报告。
- 国外当事人或者无法确定住所当事人离开住所,且有证据可能转移、毁损、灭失或隐藏财产。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金钱债权债务关系。1.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
-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保全的缘由、保全范围和方式。
2. 审查和核查。
-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查核查。
3. 裁定。
- 经审查核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法院应裁定准许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1. 查封、扣押、冻结。
- 查封: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封存,禁止被处分。
- 扣押:对当事人本人及其所控制的场所或物件进行控制,禁止使用、转让。
- 冻结:对当事人银行账户、证券等财产进行冻结,禁止处理和转账。
2. 禁止特定行为。
- 禁止出售或抵押财产。
- 禁止关闭、转移企业。
- 禁止转让或者隐匿财产。1. 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得擅自处置财产。
2. 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以罚金。
3. 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
2. 当事人之间就财产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准予和解协议生效的。
3.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未在限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的。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的正当性,避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保全范围和方式的合理性,避免对被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