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收取标准
时间:2024-05-25
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劳动者收取的一笔费用,以保障被申请人(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滥用保全措施。
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的收取标准如下:
财产保全标的额不超过50万元的,担保费为5000元; 财产保全标的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费为10000元; 财产保全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费为20000元。注意:具体收取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劳动者应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标准为准。
劳动者缴纳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担保方式:
现金担保: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现金; 保证担保:由具有代为履行的能力且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保证书。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减免或免除其缴纳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
年满70周岁的; 生活困难的; 依法应当给予帮助的残疾人; 享有法律援助的。如果劳动者逾期缴纳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费,逾期不缴的; 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情况对劳动者处以罚款。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退还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
人民法院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的; 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未裁定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或者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保全义务的。如果劳动者对劳动法财产保全担保费收取的标准、方式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收取标准以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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