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不服可以复议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不服可以复议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冻结存款、查封动产、禁止转让或变卖不动产等方式。其中,冻结存款和查封动产是最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
二、不服财产保全可以复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提出,并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财产保全复议的管辖法院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复议,应当由作出裁定的法院进行。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将复议申请递交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
四、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其中,审查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审判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
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为十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财产保全复议的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复议决定:
其中,维持原裁定是指复议后的财产保全裁定内容与原裁定内容一致。撤销原裁定是指复议后的财产保全裁定完全推翻原裁定。变更原裁定是指复议后的财产保全裁定在原裁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七、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申诉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复议决定的法院申请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不服理由。
八、财产保全复议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复议决定后,该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复议决定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九、结语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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