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跨省财产保全费用谁出
时间:2024-05-23
引言
法院跨省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财产保全费用是法院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而支付的费用,那么在跨省财产保全中,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呢?本文将围绕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保全费用一般包括:(1)诉讼费,如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2)执行费,如执行申请费、保全费、查询费等;(3)其他费用,如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1. 保全申请人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里的担保即指保全费用。因此,在跨省财产保全中,一般由保全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2. 被保全财产承担
如果保全申请人因提供担保而造成损失的,有权向被保全财产请求赔偿。具体来说,保全申请人在保全范围内提取必要的费用后,剩余财产应退还给被申请人。若保全申请人未提取或提取的不足以支付费用,应另由被保全财产承担。但不包括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浪费或损失的费用。
3. 申请人不承担、被保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申请人不承担保全费用,而由国家承担:
此外,如果被保全财产不足以支付保全费用的,剩余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在跨省财产保全中,保全费用可能涉及两地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涉及不同地域的,由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先从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财产中执行,不足部分交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法院执行。”
因此,跨省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两地法院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由执行费用(如差旅费)和保全费用(如公告费、拍卖费)两部分构成。其中,执行费用按两地法院执行涉及的金额比例分担;保全费用按财产保管所在地法院和执行所在地法院比例分担。
保全申请人垫付的保全费用,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销。执行法院收到保全申请人提交的报销申请和相关凭证后,应及时审核核算保全费用是否合理、属实。经审核属实的,应予报销。对明显不合理或与保全措施无关的费用,执行法院可以不予报销。
在实践中,对于经济困难的保全申请人,法院可以依法对保全费用予以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减免或者缓交。
法院跨省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是一个复杂且实践性强的问题。各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全费用分担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既要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被保全财产主体的承受能力。通过高效合理的保全费用分担机制,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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