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沂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5-23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可能出现的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保全。
为规范诉中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沂人民法院制定了《新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相关规定问题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担保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沂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银行出具的保函;
2、保证保险单;
3、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出具的保证书;
4、申请人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并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价值;
2、被告财产的变现可能性;
3、当事人支付保全费用的保障程度;
4、法院冻结财产的难易程度等。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措施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手续一般包括:
1、申请人填写担保申请表;
2、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提交保全金额担保文件。
财产保全担保期限不得超过诉讼审理过程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当事人申请,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延长担保期限。
担保人违反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是:
1、支付保全费用;
2、赔偿被保全财产的损失。
除了上述规定外,新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相关规定问题的补充规定还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受理、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沂人民法院对诉中财产保全担保进行规定,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担保手续,以确保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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