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财产保全生效时间
时间:2024-05-23
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财产保全的生效时间是当事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在仲裁申请提交前,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仲裁机构决定准予保全,则财产保全从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起生效。
在仲裁申请提交后,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仲裁庭决定准予保全,则财产保全从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仅在以下情形之一下才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仲裁财产保全的生效期间为90天。在生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仲裁庭同意延长的,可以将保全期限再延长90天。延长保全期限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仲裁机构在下列情形之一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小明与公司A发生合同纠纷,小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机构在7日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公司A在裁定书送达后,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是已经提供了担保。仲裁庭同意公司A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生效时间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以及仲裁机构、仲裁庭的裁定。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应当合理合法地利用这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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