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财产线索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5-23
前言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依法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下列财产,自本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
二、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以下行为:
三、设立财产报告人
指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作为财产报告人,负责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和报告。
四、冻结期限
本裁定冻结、限制被申请人财产期限为六个月,自本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五、保全担保
申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相应保全担保,否则本裁定自动解除。
六、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不得对抗本裁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或者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送达被申请人。
裁定机关: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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