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讼程序中的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证申请人胜诉后能够及时执行,而对该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始之前,当事人一方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特点如下:
- 申请主体:申请人只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 申请对象:只能针对未开始诉讼的债务人的财产,且只能是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可能清偿债务的财产。
- 申请方式: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 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会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 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
-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常见的有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
- 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财产保全的性质、申请人的情况、被申请人的情况、被保全的财产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如果法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会签发保全裁定书,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 异议: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异议理由、依据、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应当依法审查异议,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人解除诉讼前保全的情形包括:
- 债务人提出担保的;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始后,当事人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与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请时机和保全范围。
- 申请主体:诉讼主体,即原告或被告。
- 申请对象:只针对已经开始诉讼的被申请人财产,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范围为限。
- 申请方式: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申请书
- 原告身份证明
- 证实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本案材料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和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措施类似,但是诉讼中财产保全只对被申情人的符合条件的财产进行保全。
- 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财产保全的性质、申请人的情况、被申请人的情况、被保全的财产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经审查后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制作保全裁定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 异议: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异议的提出时间和异议方式与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相同。
- 解除:诉讼中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 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 申请人在保全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三、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
申请时间 |
诉前:民事诉讼正式开始之前;诉讼中:民事诉讼正式开始之后 |
保全范围 |
诉前:未开始诉讼的债务人的财产;诉讼中:已经开始诉讼的被申请人财产,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范围为限。 |
申请主体 |
诉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诉讼中:诉讼主体(原告或被告) |
保全措施 |
相似,但诉讼中财产保全只保全被申请人的符合条件的财产。 |
解除情形 |
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诉前财产保全增加了申请人在保全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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