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庭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财产被处分或转移,确保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仲裁庭财产保全则是指仲裁庭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第5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庭根据申请,经审查事实并查明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作出保全裁定。”
仲裁庭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仲裁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主要有: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作出的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申请。仲裁庭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予以解除。
下列情形,仲裁庭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因财产保全措施引发的争议,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仲裁庭管辖。
案例:某公司为加强资产重组,需要申请仲裁对被收购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审查后,认为被收购公司存在转移资产的可能,且申请公司有证据证明并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收购公司的银行账户。
分析:本案中,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52条规定,经审查事实并查明申请公司有证据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且申请公司提供了担保,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此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有效保障了申请公司的合法权益。
仲裁庭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仲裁庭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在行使财产保全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地作出保全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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