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裁定
时间:2024-05-23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强制措施,具有及时冻结被执行人财产、防止其转移或隐匿,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作用。然而,当保全期限届满时,执行程序可能仍未结束,此时有必要对财产保全期限进行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当事人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延长财产保全期限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收到申请后,法院将依法审查以下事项: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延长财产保全期限。裁定一经作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以决定采取具体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屋等。
在已延长保全期限期间内,如果案件仍在审理中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结束,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再次申请与首次申请程序相同,但申请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可以裁定取消财产保全:
当保全财产执行到位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处理:
法院在审查保全期限延长申请时,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法院受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甲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乙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乙名下一套房屋。法院裁定对乙名下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甲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乙辩称,其已无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意图,保全措施对其生活造成了不便,请求法院驳回甲的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提交的证据证明乙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同时,案件审理尚未结束,执行程序尚未开始。因此,法院裁定将保全期限延长至2021年10月31日。
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法院在处理此类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