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诉前财产保全
引言
再审诉前财产保全,又称再审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因再审程序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保障再审判决或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规则》的规定,再审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措施的可能。
- 再审程序已经开始,或者当事人准备提起再审申请。
- 再审程序存在需要保全财产的紧急情况。
保全措施
再审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 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等。
-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将被执行人的动产(如汽车、家具)或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予以查封或扣押。
- 禁止变卖、转让或处分财产:禁止被执行人变卖、转让或处分其财产,包括房屋、汽车、股票等。
- 其他保全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指定专人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等。
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再审申请书或再审立案证明。
- 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采取此类措施的可能性。
-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再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前财产保全。
审查和裁定
法院收到再审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再审,以及再审程序是否已经开始。
- 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法院审查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并明确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驳回申请
法院在审查再审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形驳回申请:
- 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已撤回或视为撤回。
- 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 申请的保全措施不适当,或与保全目的无关。
- 申请与原审判决或决定相矛盾,或者与待审理案件无关。
解除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解除再审前财产保全:
- 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或撤回。
- 再审程序已经终止。
- 再审判决或决定已经作出,且不涉及财产保全事项。
- 经审查,原先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 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或者采取了其他措施保障再审判决或决定的执行。
注意事项
办理再审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申请:应当在再审程序开始后及时提出申请,以防止财产转移或被毁损。
- 准备充分证据: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财产的必要性,提高申请被法院准予的可能性。
- 选择适当措施:申请的保全措施应当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保全目的选择,避免因扩大保全范围而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 监督执行:申请人应当监督法院执行保全裁定,及时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防止保全措施被破坏。
结语
再审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一制度,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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