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啥时候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参加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一)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1. 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之可能的;
2. 被申请人系外地或者无住所的;
3. 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状态,或者有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可能的;
4. 依照法律规定,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二)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股票、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特定动产,或者请求查封、扣押已出租的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利害关系,且有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请求实现的民事权利受到被申请人的行为、决定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
(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申请。
在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证据材料,证明有证据证明存在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清单及其价值证明; (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措施的性质决定,但不得低于申请财产价值的百分之十。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结果解除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间,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之可能的,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维护自身の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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