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由谁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可由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复议期间,原裁定不停止执行。
具体复议程序如下:
-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原裁定文书的名称、案号、执行法院;
- 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请求;
- 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
-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 立案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十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委托原执行法院调查取证。
- 合议庭经过审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复议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被复议裁定的名称、案号、执行法院;
- 申请复议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复议理由和请求;
-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
- 裁定结果。
- 复议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
- 财产保全裁定由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而不是由法院主动复议。
-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十日,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原财产保全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复议期间,原财产保全裁定不停止执行。
-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后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能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复议程序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进行救济的途径,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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