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财产保全规则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从而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那么,法院财产保全的规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等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令。搜查中发现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扣押;对与其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当即将其退还。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可能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措施有效期内尽快结束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得拒绝、阻挠、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认为错误、不当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当事人因妨碍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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