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费用给退吗
时间:2024-05-23
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费用给退吗?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债权人承担。那么,当案件最终胜诉后,这些费用会退还给债权人吗?就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展开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费用就是保全措施的费用之一。
原则上不退还:《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这一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为申请人,即债权人,且未规定其在胜诉后可以获得退还。
例外情况退还:实践中,存在以下例外情况,法院可能会将已经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退还给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例外情况的认定标准较严,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准许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财产保全的其他原因导致解除财产保全,其保全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该条规定体现了如下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债权人撤销保全而应否退还保全费用的问题,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例如:
案例一:债权人因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准许保全后,债务人提出异议,经核查发现确有转移财产事实。债权人撤销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并驳回债务人关于退还财产保全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已达到,债权人自行撤销保全申请,不属于《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的解除财产保全情形,不应退还财产保全费用。
案例二: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存在或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风险,法院未准许保全。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退还财产保全费用。法院认为,债权人未提供必要证据,法院不予保全属于程序不当,应退还保全费用。
综上,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如果存在保全错误、保全不当等例外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退还。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保全理由是否正当、保全措施是否合法合理、当事人过错和责任等因素,作出是否退还财产保全费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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