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费收取标准规定最新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一种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而收取的费用。为了规范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 金额尚未确定的案件:按照申请执行标的额的1%~3%收取,但最低不少于 500 元。 2. 金额已经确定的案件:按照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5%~2%收取,但最低不少于 500 元。 3.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按照诉讼费标准的 1.5 倍收取。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后,依法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
对于已经收取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案件,在撤销财产保全或执行终结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退还财产保全担保费:
1. 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全额退还; 2. 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按比例退还; 3. 人民法院因申请人行为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人民法院原因撤销财产保全的,不予退还。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财产保全担保费:
1. 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小,不超过 1 万元的; 2. 申请人是低收入家庭或者社会救助对象; 3. 申请人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财产保全担保费收取的目的是:
1.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拿到执行款项。 2. 规范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收取担保费,避免恶意或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的情形。 3. 补偿执行费用:用于支付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如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以下是计算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具体方法: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还款能力。 2. 申请执行标的额的大小和履行难度。 3.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最高人民法院对《规定》中部分条款进行了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执行标的额以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数额为准。 2.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3.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请求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应当从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返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是两个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收取的案例:
**案例 1:**申请人 A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宗标的额为 50 万元的合同纠纷。法院按照申请执行标的额的 2% 收取了 1 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费。
**案例 2:**申请人 B 申请执行一宗标的额未定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按照申请执行标的额范围为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 3% 收取了 3000 元的财产保全担保费。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通过合理收取财产保全担保费,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申请,维持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时,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也要避免对申请人的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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