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中财产保全期限多长
时间:2024-05-23
仲裁中财产保全是仲裁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毁损其财产,在仲裁开始前或者仲裁过程中,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作出财产保全裁决后,其效力至案件仲裁结束之日止。但仲裁庭认为案情重大,有必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至案件仲裁结束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被申请人所欠款项或者其他标的物的种类和数额、申请保全的财产的种类和价值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仲裁庭即可对保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仲裁庭可以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对于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仲裁庭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等保全措施。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
仲裁庭裁决保全后,申请人在仲裁庭作出生效裁决之前,不得处分保全的财产。但是,对于保全的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申请仲裁庭处分该财产。
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仲裁庭应当及时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庭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作出后,或者仲裁庭撤销保全措施后,或者撤销保全裁定的裁决生效后,或者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解除。被申请人对解除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仲裁庭仲裁前,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担保后的一日内作出裁定;仲裁期间,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担保后的三日内作出裁定。仲裁庭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以上是关于仲裁中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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