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标的额法条
时间:2024-05-23
对于金钱给付的标的,财产保全标的额按照请求的给付数额确定。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100 万元,则财产保全标的额为 100 万元。
对于非金钱给付的标的物,如不动产、动产等,财产保全标的额按照被请求给付标的物的价值计算。该价值可以参照评估报告、市场行情、成交记录等确定。例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一处位于北京某区的房产,该房产经评估价值为 200 万元,则财产保全标的额为 200 万元。
对于涉及不确定标的的,法院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例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具体损失金额尚未确定,则法院可以按照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被告的偿还能力、案件事实等因素综合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
对于债权标的,财产保全标的额按照债权的本金和利息计算。如果债券有到期日,则利息计算至到期日。如果债权没有到期日,则利息计算至法院裁定执行之日。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 100 万元、利息 20 万元的债务,则财产保全标的额为 120 万元。
对于涉外标的,财产保全标的额可以按照人民币计价,也可以按照外币计价。如果按照人民币计价,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如果按照外币计价,则按照法院实际执行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外币债务 10 万美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为 1 美元兑换 6.5 人民币,则财产保全标的额为 65 万元。
对于不确定数额标的的,法院可以按照标的物的价值范围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例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具体损失金额尚未确定,法院可以按照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如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
对于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侵权人实际损害赔偿数额。因此,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保全中,法院可以按照侵权人实际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
对于涉及环境损害赔偿的,法院可以按照环境损害的性质、损害程度、恢复成本、肇事人财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在确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通常会参照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标准或者其他专家、机构的评估报告。
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数额范围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法院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数额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
对于涉及其他不属于上述款项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财产保全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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