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不能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破坏执行程序。
财产保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法律对财产保全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只能针对案件标的物的特定范围,不得涉及与案无关的财产。例如,甲向乙借款,但甲名下的车辆与该债务无关,则不得对其车辆进行保全。
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其生活必需品不得进行保全。例如,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基本生活用品等属于生活必需品,不得被查封扣押。
法律规定某些财产属于法定豁免财产,不得被保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的救灾、恤困、扶贫、移民安置、救济 款物,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用具,均不得被保全。
保全措施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际上属于第三人所有,则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保全的情形,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事务、公共利益等。
如果法院违反上述限制进行财产保全,则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要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执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对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对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财产保全的解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的疑难案例时有发生。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夫妻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配偶为共同债务人,该房产是否可以被保全?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债务被执行,另一方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的,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优先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有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该财产能否被保全?
答:可以。但保全措施不得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例如,对于抵押房屋,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实际扣押。
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遗产依法继承,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能否被保全?
答:可以。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后,成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其遗产份额可以被保全。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执行措施,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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