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防止败诉当事人转移、藏匿、变卖或者销毁其财产。
虚构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的一种特别形态,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者存在财产保全障碍的情况下,主动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防止败诉当事人处分其财产,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32号)第31条规定,虚构财产保全适用以下条件:
- 存在财产保全情形,即当事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或者销毁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转移、藏匿、变卖或者销毁其财产的重大风险。
- 申请人已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人民法院未立即采取措施或者拒绝采取措施导致可能出现财产保全不能实现的情形。
- 存在财产保全的障碍,使得申请人不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不能及时采取措施。
- 人民法院主动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有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构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虚构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虚构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是在收到诉状或者申请书后,发现存在财产保全情形,且符合虚构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时,依照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主动保全的程序包括:
- 人民法院发现虚构财产保全情形后,应当立即作出保全裁定。
- 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期限以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保全人。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虚构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存在财产保全情形,且符合虚构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时,依照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依职权保全的程序包括:
- 人民法院发现虚构财产保全情形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
- 申请人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 申请人不愿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虚构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 诉讼请求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 申请保全的范围和种类
- 申请人愿意承担的保证金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虚构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保全的期限,即从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保全情形,且请求延长保全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虚构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特别形态,其适用条件、程序、期限等基本规则与诉讼保全相同,但又具有以下区别:
虚构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主动或者依职权采取虚构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由国家赔偿。
案例1: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诉讼期间,原告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法院未及时采取措施。原告甲请求法院对被告乙的财产采取虚构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乙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且原告甲已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诉讼请求有理由,遂依职权对被告乙的财产采取了虚构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了被告乙。
案例2:
原告丙与被告丁因侵权纠纷发生诉讼。丙因担心丁会转移财产,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虚构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丙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丁有转移财产的风险,遂裁定对丁的财产采取虚构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丙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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