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财产保全法规
财产保全是通过法律手段,暂时限制被执行人处分相关财产,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合法财产保全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罗列了相关法规,供参考。
一、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财产:
- 保全能够防止行为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形的;
-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作出合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对保全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保全;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燃料等物品不得保全;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上述财产以逃避执行的除外。
二、刑法
- **第五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被拘留的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被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知。公安机关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决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或者继续犯罪,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留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六十六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前,以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附条件地暂予监外执行前,均应当由执行机关将该犯人罪名、刑期及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告知书送交该犯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执行机关还应当同时送交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满需要解回执行处的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和通知书以后,对该犯人予以登记造册,并密切注视其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民事执行法
- **第百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数额,裁定被执行人将履行义务的财物交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的人代为保管。对于拒不交出依法应当执行的财物的,可以将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
- **第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将该动产搬运、拆除或者转移到安全地方保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动产的,应当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并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动产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
- **第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对船舶、飞机、车辆和其他不能立即搬运的动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禁止转移、查封或者扣押的措施。
- **第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 存款、汇款;
- 股票、债券;
- 基金份额;
- 期货合约;
- 其他可以冻结的财产。
- **第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应当制作冻结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和有关金融机构收到冻结决定书后,不得处分被冻结的财产。被执行人可以自收到冻结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冻结;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第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情况采取拍卖措施:
-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且无合适财产供强制执行的;
- 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具备履行能力或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查封、扣押的被告人的财产属于难以保管或者易于变质、灭失的;
- 其他需要拍卖处理的。
四、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01〕34号)第285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严格、必要的原则。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在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并提出检察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执行刑事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号)第10条** 对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对被执行人在履行期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未自愿履行刑事赔偿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取回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赔偿金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刑事赔偿内容不包括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匿藏或转移的财产金额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财产保全的合法依据,相关人员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保全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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