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2次申请财产保全吗?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制度,是法院在判决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涉案财产,使其无法履行将来生效的裁判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属于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当债务人有履行到期债务确有困难,或者为防止他人怠于履行义务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财产保全。那么,如果第一次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已经撤销,还能2次申请吗?本篇文章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一、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主要条件: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申请人认为应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人;
- 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存在因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而使得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
三、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与第一次申请基本一致,需要满足以下步骤: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 提供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定期存单、国债、有价证券、保证保险等;
- 提供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迹象;
-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作出裁定书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四、能否二次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已经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因此,
原则上不能2次申请财产保全。但是,
法律也有一些例外规定:
- 提供新证据证明申请人合法权益面临新的损害风险,或者证据被申请人转移、毁损的;
- 撤销原保全措施的原因后来消失,需要再次申请保全的;
- 重新申请的诉请完全不同于原保全案件的,故不属于“再次申请”。
五、 повторное применение 保全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第一次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包括:
- 未提供担保;
- 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合法权益面临损害风险;
- 所提供证据不充分或不真实;
- 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或有其他抗辩理由;
- 法院认为无需采取保全措施。
六、 повторное применение 保全申请被撤销的原因
财产保全申请被撤销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包括:
- 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
- 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或有其他抗辩理由;
- 法院认为无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应的担保;
- 保全期限届满或保全措施被执行完毕。
七、结论
综上所述,
原则上不能2次申请财产保全,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出现新的损害风险或撤销原保全措施的原因消失。因此,当事人如果需要二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仔细审查法律规定和自身情况,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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