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
时间:2024-05-23
**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被灭失或难以实现,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是申请人为了提供担保,保证其在申请保全后如果败诉而无法偿还对方损失时,担保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提交的一份法律文书。
**出具担保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先行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担保函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担保人的名称、住所;
(2) 被担保人的名称、住所;
(3) 担保的数额;
(4) 保全的范围;
(5) 担保方式;
(6) 担保期限;
(7) 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8) 担保人保证到期未履行保证责任时被担保人享有的救济方式;
(9) 担保人声明已了解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担保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其中,书面保证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
**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和信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担保人。
**担保函的效力**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经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函约定的内容履行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被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追偿。
**解除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1)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申请;
(2)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不存在、已不存在或者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3) 人民法院裁定变更、解除保全措施的;
(4)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5) 被担保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
**出具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担保人在出具担保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评估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2) 了解保全的范围和金额,评估自己的经济能力;
(3) 仔细阅读担保函的内容,理解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留担保函原件或复印件,作为日后维权的凭证。
**结语**
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担保人应当充分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谨慎出具担保函,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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