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能保异地财产吗
时间:2024-05-23
引言: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异地财产越来越多,对于是否可以将异地财产列入财产保全范围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有权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这一规定并未对异地财产是否可列入财产保全范围作出特别规定,故而异地财产也是可以列入财产保全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以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确定被执行人有异地财产。申请人申请对异地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有异地财产。
2. 不能通过执行所在地财产保全达到目的。申请人申请对异地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通过执行所在地财产保全达到目的,例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所在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意图将执行所在地财产转移至异地等。
3. 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异地财产保全的,还应当提供担保,保证在必要时赔偿被执行人因错误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对异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1. 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2.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执行所在地以外的银行有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存款。
3.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有高额消费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人民法院裁定对异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执行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解除保全。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予解除。
保全义务人因财产被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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